按照我国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残值减去清理费用后的余额)比例,应在原值3%~5%的范围内,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财政备案。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余额和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和年折旧率。 2008年1月1日前,国家对残值率的规定是内资企业不低于5%,外资企业不低于10%,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以后不再硬性规定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