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清查的种类可按清查的范围标准、清查的时间标准和清查的执行单位不同进行分类。
1.全部清查与局部清查
按照清查的范围不同,财产清查可分为全部清查和局部清查两种。
(1)全部清查。全部清查是指对全部财产进行盘点和核对。就制造企业清查对象来说,一般包括: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债权资产及对外投资等的清查。
全部清查的范围广,时间长,工作量大,参加的人员也多,有时还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所以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采用全部清查:①年终决算之前,为确保年终决算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准确,需要进行一次全部清查;②企业关停并转或改变其隶属关系,需要进行全部清查;③中外合资、合营需要进行全部清查;④开展清产核资,需要进行全部清查;⑤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需要进行全部清查。
(2)局部清查。局部清查是指根据需要对企业的一部分财产进行的清查。如对库存现金应每日盘点一次;对银行存款至少每月同银行核对一次;对各种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除年度清查外,应有计划地每月重点抽查,尤其对贵重的财产物资应至少每月清查一次;对债权资产,应在会计年度内至少核对一至二次。
2.定期清查与不定期清查
按照清查的时间不同,财产清查可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两种。
(1)定期清查。定期清查是指根据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进行的清查。这种清查一般在财产管理制度中予以规定,通常在年末、季末或月末结账前进行。
(2)不定期清查。不定期清查是指根据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清查。不定期清查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①更换财产物资保管员和现金出纳员时;②发生非常损失时;③有关单位对本企业进行审计时等。
(三)内部清查与外部清查
按照清查的执行单位不同,财产清查可分为内部清查和外部清查两种。
(1)内部清查。内部清查是指由本企业的有关人员对本企业的财产所进行的清查。这种清查也称为“自查”。
(2)外部清查。外部清查是指由企业外部的有关部门或人员根据国家法律或制度的规定对企业所进行的财产清查。